下(六)月一日起,中國大陸對貨櫃重量驗證有新要求,。
中共交通運輸部頒布《關於修改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的決定》,自202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據指出,近年來,中共中央推進安全領域改革發展對交通運輸安全提出明確要求,隨著大陸經濟不斷發展,貨櫃運輸已經成為當前國際航運的重要方式,貨櫃超載、重量不準確等情況時有發生,給人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威脅。此外,國際海事組織通過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貨櫃重量驗證有關要求,該部在前期履約過程中也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貨櫃安全管理經驗。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安全工作有關要求,履行締結加入的國際公約提高安全管理水準,需要對規則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貨櫃重量驗證要求。按照《國際貨櫃安全公約》和《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貨櫃載運貨物時,不得超過其最大營運總質量;按照《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規定,載貨貨櫃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均須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
中共交通運輸部為此發布《關於執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對外貿載貨貨櫃重量驗證提出要求,規則新增的第四十七條中,明確對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貨櫃進行重量驗證中的託運人和承運人義務,要求託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貨櫃重量進行驗證,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貨櫃不得裝船,將三年多的實踐經驗上升到部規章層面。
二是明確重量驗證的方法和允許的誤差範圍,規則規定可以通過整體稱重法、累加計算法進行重量驗證,借鑒歐盟、日本等航運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規定託運人驗證重量與實際誤差不得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超過一噸。
三是明確貨櫃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和較大誤差的法律責任,貨櫃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或者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較大,給船舶、碼頭設施及相關人員安全帶來威脅。規則對該類違法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最大營運總質量進行解釋說明。
資料來源:中華日報航運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