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贸港区输欧钢铁出口报单 应依货品项次填写原生产国别
  • 2024-07-05

经济部国际贸易署修正「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国外应经核准之货品」,输往欧盟之钢铁产品应先经该部核准,并自本(七)月生效。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欧盟之一五八项钢铁产品之出口报单「输出入许可文件号码-项次」字段,应填写该部核发之「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国外特定货品输出许可」号码及项次,并依货品项次逐项填写该项货品之「原生产国别」。

为因应欧盟实行钢铁产品防卫措施,避免自他国进储自由贸易港区钢铁产品影响钢铁贸易秩序及我国经贸利益,经济部之前公告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欧盟之我国获配国家配额钢铁产品,应事先取得该部核发之「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国外特定货品输出许可」,申请时应检附国际贸易署委托台湾钢铁工业公会签发以我国为原产地之原产地证明书。

经济部指出,欧盟一一三年五月底通知WTO,决定延长钢铁产品防卫措施期间(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为协助厂商因应该项措施及维护贸易秩序,公告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欧盟之一五八项钢铁产品,应事先取得该部核发之「自由贸易港区事业输往国外特定货品输出许可」,并依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时应检附该部国际贸易署委托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签发以我国为原产地之原产地证明书。(二)输出许可申请书「货品名称」栏内应依货品项次,逐项填写该项货品之「原生产国别」。(三)至该部国际贸易署全球信息网站(http://www.trade.gov.tw)「输出入货品电子签证」网页登入后提出申请。

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