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地区物品,且非属关税配额项目之农渔畜产品者,得进储「经海关核准登记之物流中心」,并自昨(二十六)日起实施。
经济部公告,「经海关核准登记之物流中心」准许进储上述大陆地区物品,供重整后全数外销,或以原型态或重整后转售(转储)保税工厂、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或转售课税区厂商。前述所称「重整」系指「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之检验、测试、整理、分类、分割、装配、重装等方式。
物流中心进储、转售(转储)上述大陆地区物品时,免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申请许可,径依「物流中心货物通关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承购之保税工厂、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或科学园区园区事业,应分别依「输入供加工外销之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之物品之输入条件」等规定向该部国际贸易署、产业园区管理局或科学园区管理局项目申请许可;惟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免向该部国际贸易署申请,径依「保税仓库设立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课税区厂商承购物流中心进储之原型态或重整后之上述大陆地区物品,须叙明自物流中心承购物品之必要性及特殊性等理由,向经济部国际贸易署项目申请许可,且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前揭大陆地区物品限半导体或显示器制程设备专用之零配件,且非属由保税工厂、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转储之物品。(二)承购之物品应符合国内无产制、特殊需要或少量之条件。
物流中心、保税工厂、科技产业园区区内事业、科学园区园区事业、经海关核准从事重整业务之自主管理保税仓库,其相互间转售(转储)上述大陆地区物品,应以逐批方式向海关申报。但科学园区园区事业取得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者,得以按月汇报方式办理,并应于转售(转储)前逐批向科学园区管理局申请核准,该局于核准后应将同意文件复印件分送买方辖区海关。物流中心应于承购厂商依上述规定取得承购许可后,始可办理货品之转售出仓,违者属未经许可输入之行为,经济部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议处。
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