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进口货物权利金 应计入完税价格申报
  • 2022-10-05

进口人支付第三方之权利金及报酬,若与进口货物有关且为销售条件之一,应计入完税价格。台北关呼吁,进出口人应诚实申报,如有漏未计入情事,应向原通关地海关主动申请更正,以免受罚。

按关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款规定,依交易条件由买方支付之权利金及报酬,应将其计入进口货物之完税价格。近期台北关查得某日系品牌零售商因不谙申报规定,未将支付进口货物之权利金计入完税价格申报,经该关实施事后稽核补征税款逾新台币二千万元。

台北关表示,国际贸易型态多样,权利金应否计入完税价格,须视个案而定,实务上亦有权利金系支付与卖方无关之第三方,且未签订书面合约之情形。简言之,权利金若系由进口人支付予卖方或第三方,又与进口货物有关且为销售条件之一,即须计入完税价格。

若对权利金是否应加计于完税价格有所疑义,依关税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可于货物进口前,向关务署申请预先审核,申请书表及相关规定可至关务署网站(https://web.customs.gov.tw)查询及下载,该署受理申请后,将于四十五日内以书面答复。

   

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