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人输出濒临绝种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列管之货物,或含有该等物种之产制品(如中药材、中药制剂等),应依贸易法第十三条之一规定与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检附输出许可文件,并于申报出口报单时,于货物名称栏详实填列物种之学名、俗名及经济部国际贸易局核发之许可证或其他证明书证号等相关内容,请业者注意。
基隆关昨(二十七)日表示,业者报运中药制剂出口时,除应检附药品许可证外,如该中药成分含有经济部公告濒临绝种动植物附录所列管之物种,例如木香、沉香、石斛、天麻、白芨等,应先向贸易局申请CITES输出许可文件,再向海关申报出口,并于出口报单的「申请审验方式」字段填报代码「8」(申请书面审查)。
基隆关强调,未依规定检附CITES输出许可文件而报运濒临绝种动植物及其产制品出口者,除应予退关不准出口,将依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移贸易局议处,最高可处新台币三百万元罚款,并再次呼吁出口人应详加注意,勿违反规定。
有关CITES附表列管之物种资料,可至贸易局网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径:首页/贸易法规与管理/贸易管理/濒临绝种动植物管理-法规)查询。
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