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关税货物复运出口应注意申报规定,基隆关提醒业者注意有关免补征及核退税费规定,确实填报出口报单相关字段,以保自身权益。 基隆关昨(十九)日指出,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如有转让或变更用途,依规定应补缴关税,但经海关核准原货复运出口者,则免予补税。欲适用该免税规定,业者需主动于出口报单「申请审验方式」栏填报代码「8」(申请文件审查),并于「其他申报事项」字段叙明申请原因;该类案件如有待退还的营业税、货物税等内地税,也应以相同方式申报。 依关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原货复运出口者,免予补税,为利海关查明是否为原进口货物并符合海关代征营业税稽征作业手册参、十四及货物税条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属未经使用即原货退运出口,可退还营业税、货物税等内地税的情形,业者于出口时,应使用G3(外货复出口)报单申报,「申请查验方式」栏填报「8」及「其他申报事项」栏注明原进口报单号码及复运出口原因,以利海关审核,办理后续免补关税及退还内地税费作业。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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