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者报运货品进出口,应依规定确实标示产地。台北关近日查有报运进口PH CON-TROLLER等货物,其中项次一、二货物之原产地均申报为CN,惟经查验结果,货上及包装上均标示产地「MADE IN TAIWAN」字样,有产地标示不实情事,涉有违反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酌情议处。 台北关表示,依贸易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进口不得有未依规定标示来源识别、产地或标示不实之行为。另依现行输入规定,除进口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第六十一、六十二章之纺织品、六一一五节之袜子、六十三章之毛巾、六三○七节之医用及非医用口罩、六十四章之鞋品、六十九章之瓷砖、九十四章之寝具及依国内相关法规规定,于进口时即应予标示产地者外,惟如有标示原产地者,不得有标示不实情事,否则应依「进口货品产地标示不实案件处理原则」办理。 台北关强调,依「进口货品产地标示不实案件处理原则」之规定,进口货品本身、内外包装、说明书、型录、仿单或图样上如标示不实制造产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等字样);或标示其他文字、图案,有使人误认其产地之虞者,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依贸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议处。 为防杜以产地标示不实方式达成违规转运目的,该关将持续加强查核货物产地,请业者配合贸易法相关规定,以利货物通关。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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