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发布修正「自由港区事业自主管理作业手册」,自由港区事业委托区外厂商加工之国外货品进口时,得于卸存地完成通关后径运往区外厂商。自由港区输往课税区之进口货物,发现损坏或规格、质量与原订合约不符,由原自由港区事业赔偿或调换者,免征关税。
本次修正,除配合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修正,将「科学工业园区」修正为「科学园区」,以及配合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修正,将「加工出口区」修正为「科技产业园区」外,并增修相关管理措施,以应业者营运需求并确保货物移动安全。
修正重点除调整上述部份规定外,对于免税货物在存储期间如已无商业销售价值,得申请销毁作业。国外货物卸船机后运出港区门哨进储同关区货物卸存地者,凭海关核发之卸货准单及特别准单办理。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装货柜货物,得申请免拆柜进仓存储于该事业之露天处所储位,并应以自备封条或海关封条加封。
为确保货物移动安全,本次还修正相关海关封条加封作业,以及条列跨区移运货物应申请海关派员押运之条件。为防杜利用自由港区进储货物伪标台湾制造并借道我国违规转运,影响我国整体贸易及经济发展,本次增订进储自由港区货物应遵守产地标示规范。货柜(物)于跨自由港区间、自由港区与海空港管制区间及自由港区内不同管制区间,应以专用运货工具载运货物。
高雄关表示,本次修正兼顾简政便民及海关监管需要,吁业者配合遵循,海关亦将秉持一贯服务精神,提供更便捷优质的通关环境,共同提升自由贸易港区营运效能,促进经济发展。
资料来源:台湾新生报航运版